正式实施 南京发布全国首部电动汽车地下车库防火设计导则
随着“双碳”政策的稳步推进,我市电动汽车保有量增长迅速。相比于传统汽油车,电动汽车普遍使用的锂离子动力电池一旦发生火灾,更容易对周边环境造成破坏。目前,地下车库是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配套车位的主要载体,如何匹配电动汽车的特性开展防火设计,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对地下车库的防火设计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
《导则》结合国内电动汽车库火灾典型案例,系统研究了火灾发生机理和燃烧特性,广泛对电池厂、电动汽车厂、不同类型的地下车库、消防救援机构以及供电部门进行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导则》的形成借鉴了广东、福州、沈阳等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相关标准规范,分为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等九部分内容,为我市电动汽车地下车库防火设计提供了参考答案。 《导则》提出,新建公共建筑的地下车库,应将有充电需求的电动汽车集中停放,设置分散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应低于总车位数的10%。新建小区应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配比不应低于总车位的20%。机械车位由于消防原因,不应设置充电设施。
快充作为应急充电方式,电流大,危害高,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不应设置快充区域,而应设置在地上。此外,既有建筑地下车库建成时,未设防火单元,《导则》鼓励既有公共建筑按要求整体改造或局部改造,未设置火灾自动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等消防设施的,不得增设分散式充电设施。 据介绍,《导则》的发布实施,将加大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电动车位有效供给,提升地下车库电动车充电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关于《南京市地下电动汽车库防火设计导则》的解读
一、《导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新能源汽车是全球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方向,也是我国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选择。2022年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提出“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各地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部门结合职责,加强配套供电、规划建设及集中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为了统筹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协调发展,加强当前阶段关于地下电动汽车库消防设计问题的系统研究,制定出台本导则。
二、《导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导则》适用于南京市内新建、扩建的地下电动汽车库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既有地下汽车库整体改造或以防火分区为单位局部改造增加分散充电设施可参照执行。
三、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电动汽车位预留比例是多少?
新建公共建筑地下电动汽车库,应将有充电需求的电动汽车集中停放,设置分散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应低于总车位数10%,不宜低于20%。新建居住小区地下电动汽车库配建停车位应按100%建设充电设施设置防火分区、防火单元及消防设施,并预留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分散充电设施建设数量不应低于配建停车位总数的20%,后期可根据需求继续增设。
四、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电动汽车位应设置在什么部位?
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地下电动汽车库,充电区应布置在地下一层,确有困难时可布置在地下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地下电动汽车库应按照“防火分区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进行设置”,因此对分散充电设置布置的层数不另做要求。
五、地下电动汽车库防火分区和防火单元和如何设置?
新建地下电动汽车库防火分区设置要求同普通地下车库,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1000㎡划分。其中新建居住小区防火单元应按100%车位安装充电设施一次性设置到位。
六、防火分区分隔成多个防火单元后,安全出口如何设置?
地下电动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不应设置在同一防火单元内;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防火单元间的疏散楼梯宜共用。 七、全自动无人值守的机械电动汽车库如何实施防火分隔?
全自动无人值守的机械电动汽车库的充电区应每3辆车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并宜在入车面增设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帘。
八、复式机械车位能否设置充电设施?
机械车位安装分散充电设施,当分散充电设施随机械车位发生上下左右方向的综合位移,容易引起设备故障,导致电缆缠绕引发火灾,故不应在复式机械车位安装分散充电设施。
九、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能否设置快充?
快充是一种应急充电方式,充电电流大,是常规充电电流的十倍甚至几十倍,危险性高。因此居住建筑配建的地下电动汽车库不应设置快充区域,如需设置应布置在地上,与地上建筑间距应不小于6m。
十、很多既有建筑地下车库建成时未设置防火单元,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安装充电设施?
《导则》规定既有建筑地下汽车库增加分散充电设施前,改造单位或充电桩安装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筑的供电设施、消防设施进行现状调查,如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不得增设分散充电设施。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宜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第6.1.5条的规定,鼓励既有公共建筑根据使用需求按照《导则》要求进行整体改造或者以防火分区为单位进行局部改造。 十一、《导则》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发布之日起至5月底为过渡期,市建委将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宣贯,《导则》自2023年6月1日期正式执行。